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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场所受伤就一定能构成工伤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513

提示:工伤的认定要根据多项因素综合认定,职工受伤需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伤害不一定都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顾某系某酒店的保安。2013年4月20日晚上顾某进入酒店锅炉房时被值班锅炉工赵某叫住,赵某要求顾某为其代烧一会儿锅炉。
    半小时后,顾某被锅炉内喷射出的火焰烧伤,经医院诊断为面颈部及双上肢Ⅱ度火焰烧伤。顾某认为其是在赵某安排下、在酒店的工作时间内受伤,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是工伤,遂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
 
【律师分析】      
  顾某在工作单位所受伤害能否构成工伤?对此应当应综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因素进行判断。
  一、关于工作场所
本案中,顾某系在酒店锅炉房内受伤,各方的当事人对此均没有异议,应当认定顾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二、关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顾某从事保安工作,在没有锅炉上岗操作证和非受用人单位指派的情况下,擅自应工友赵某的请托烧锅炉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串岗,但烧锅炉是为酒店的必要工作,且酒店因人手不足,其应赵某请托代烧锅炉,客观上也确为酒店创造了经营效益,因此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顾某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三、关于工作时间
  本案中,根据顾某的排班表,顾某受伤时间约为晚上8点,当晚酒店并未安排或指派顾某加班或代班。虽然顾某认为其受伤的时间是赵某的工作时间和公司的生产时间,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工作时间”应指受伤职工的工作时间,而顾某的受伤时间并非在其工作时间内,因而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依法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综合以上的分析,顾某所受伤害并能认定为构成工伤。
 
【律师提醒】
  值得提醒的是,虽然本案中顾某所受伤害不能被确认为工伤,不享有工伤赔偿请求权,但客观上,赵某及酒店为顾某在本案用工中的受益主体,顾某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另案向赵某及酒店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各方的过错及受益程度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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