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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缴社保费后确诊职业病的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495

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停缴社保费后,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只要职业病发生在参保期间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
 
    黄某被某运输公司劳务派遣到某公司涂装车间从事打磨、喷漆工作。2011年8月16日黄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双方协议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后为黄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同年12月20日黄某被诊断为矽肺叁期。 2012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矽肺叁期属于工伤。同年4月20日,黄某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为叁级。2012年10月11日某运输公司向区社保局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黄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同年12月3日,区社保局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黄某职业病相关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回复某运输公司“由于黄某工伤认定和工伤费用的产生是在公司办理停止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之后,故其本次工伤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上述复函,并判令区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保费后,劳动者确诊职业病的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与黄某正常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某运输公司不再承担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此后某运输公司办理停缴社保费手续是合法的,不属于应当参加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形,没有责任为工伤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只要工伤发生的时间在参保期间的,即使工伤认定时单位已经停缴社会保险费,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费用。本案中,原告的职业病工伤是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从事的岗位原因所致,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相应工伤保险费用,因此,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本案中,第三人某运输公司在原告黄某工作期间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由于职业病的发现、诊断及认定本身存在滞后性,原告黄某在与第三人某运输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仍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某区社会保险局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黄某职业病相关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二、责令被告某区社会保险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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