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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拆墙过程受到人身损害是房主的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6浏览量:541

提示:建筑工程必须由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若房主将拆除墙体的工程承揽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施工,亦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0日小萧将其店面内的拆墙工程交由的小彭及其他三名工人负责完工(无相关建筑资质),拆墙工具均由工人自行携带小萧未提供。双方约定在拆墙工程完工并清理拆墙所产生的垃圾后,小萧向小彭支付800元报酬,再由小彭将报酬分发给其他三名工人。小彭在为小萧拆除店面隔墙时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头部,小彭的工友及小萧立即报警并将小彭送到福州市某医院进行救治。
 
    出院后经鉴定,小彭因外伤致右视神经损伤,右眼低视力1级,伤残达十级;因外伤致颅骨部分缺损,伤残达十级,其损伤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小彭诉至法院要求小萧赔偿其各项损失。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 小彭与小萧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2.小萧是否需要对小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小萧将其店面内的拆墙工程交由小彭及其他三名工人负责完工,小萧未提供拆墙工具,工具均由工人自行携带。双方约定在拆墙工程完工并清理拆墙所产生的垃圾后,小萧向小彭支付800元报酬,再由小彭将报酬分发给其他三名工人。该报酬的取得是以小彭及其他三名工人的劳动成果作为依据,报酬中不仅包含了劳动力的价值,而且含有相应的利润成份。小彭在施工过程中,可以自行决定如何拆除墙体,不受小萧的组织指挥及监督,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支配或服从的关系,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小彭与小萧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其次,基于双方间的承揽关系,小彭在从事拆墙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该损害后果主要由小彭承担。同时,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小萧将拆除墙体的工程承揽给无相关资质的小彭施工,亦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小萧对小彭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小萧支付原告小彭医疗费等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小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彭;驳回原告小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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