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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的工伤如何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3浏览量:377

    《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这一点,充分地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一、证明责任的分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或认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何认定工伤?
 
    事故发生后虽及时报警,但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却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不认定事故责任。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处理,仍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最终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此时,职工对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并无任何过错,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认定为工伤。
 
    事后报警导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该种情况,我赞同不予认定工伤。对于因劳动者未及时报警的原因(如当场感觉无大碍选择私了等)导致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不利的诉讼后果应当由职工本人承担。因为职工本人对于无法查证事故事实具有过错,且职工作为事故的亲历者,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能是有职工本人的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亦不具有任何的举证优势,故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职工承担,不予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逃逸的情况,实践中往往有交警部门以肇事方逃逸后无法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为由,拒绝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对于肇事逃逸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未能查获肇事人,交警部门也应当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故应当重新判定事故责任,然后再行工伤认定,这样得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才是令人信服的。
 
    综上所述,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举证责任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举不出职工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若责任无法认定的,是由于职工未及时报警导致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则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能是职工的过错导致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用人单位有权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的事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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