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成在那坡县经营一个门店,由于线路老化,便请罗某进行整改付费700元已约定好。2013年6月罗某在接线过程中触电而亡。给其家人带来了精神和经济的极大损失。黄某只给罗某家属2万元补偿,便一概不理。罗某家属认为根据法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伤的,雇主有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赔偿5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罗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焦点】
罗某为了个人利益,绕过相关规定自己配备工具,购买电线到黄某的店铺,为该店更换、安装新电线。罗某与黄某是否承揽关系,黄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
首先,看雇佣合同的法律依据、概念及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的规定,雇佣法律关系,是指雇佣人提供佣金指导监督雇佣人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提供劳动,它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特征为:(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员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员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3)雇佣法律关系是雇员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佣人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4)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这是雇佣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另一显著特征。
其次,看承揽合同的法律依据、概念及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收取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给他方,他方接受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给出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的不仅是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工作成果必须符合要求。2、承揽人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是特定的。3、承揽工作是独立的。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工作过程不从属于雇主。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最后,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通过对雇佣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合同的标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注重劳务给付,目的是劳务本身的供给;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着重物化的劳动成果,是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雇佣关系侧重行为,承揽关系侧重劳动成果。
2、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是不能自主选择工作安排的可随时被雇主干预,这是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可自由安排工作,是一种独立劳动。
3、报酬给付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4、债务不履行时,违约标准不同。雇佣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
5、提供工具与设施的主体不同。一般来说,雇佣合同中,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工作的条件,设施以及工具,并且有固定的劳动时间;而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带工具,并且定做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时间。#p#分页标题#e#
6、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罗某是公司聘请的电工并有行业操作证,其本身应有一定的电工知识。但其为了个人利益弱国规定,不告知相关电工手续,而是利用休息时间,自行为黄某的店更换、安装新电线,因违规带电操作而触电死亡。虽然黄某的妻子默许了罗某的接电行为,但从罗某自己去购买电线,自带工具去接电线来看,罗某与黄某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因此,罗某擅自接电线导致自己触电死亡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罗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lwzsh/lwjdal/155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