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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3-27浏览量:537

【案情】
 
  杨某2012年3月欲将自家的旧房拆除建新房。经过石某介绍,杨某与原告傅某及案外人夏某达成拆旧房协议,“协议约定为:拆房面积以现有旧房拆完为淮,拆房款6000元在拆除后一次性付清”。在协议签订后,傅某和夏某约了刘某等三人,并约定此房拆完该款5人平分。在拆房中,傅某意外从3楼跌落至地面,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4000元。经法医司法鉴定,傅某伤残程度被定为九级伤残,杨某给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4000元和日常费用5000元外,拒绝赔偿傅某的其他费用。为此,原告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原告受雇佣于被告,原告通过劳动为被告拆房,原、被告约定的拆房价款6000是劳务费,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据此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原告将拆旧房工作交付给原告的目的是将旧房拆除,因此是由原告独立完成拆旧房任务,双方之间应该为承揽关系,所以被告应只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因其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给原告支付医疗费24000元和日常费用5000元,故本案中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上海劳动律师认同第二种意见,因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雇员和承揽人都需付出其劳动,二者形式非常相似,需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双方劳务的目的、所处的地位、定期给付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报酬等方面区分。
 
  在雇佣关系中,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无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因此雇员的劳动属于从属性劳动,雇主则定期给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利,定作人则无权干涉,承揽人交付工作后需要一次性结算报酬。
 
  本案中,被告将拆旧房工作交给原告,不存在对原告拆旧房干预的行为,原告是自主安排实施拆房行为的,而被告将该项工作交付给原告的目的是将旧房拆除,拆旧房是原告方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并且拆房价款是拆房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双方之间的关系明显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因此,对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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