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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用工关系不明的情况下区分认定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6-04浏览量:664

【案情】
    2012年11月22日,柳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林木采伐承揽合同》,约定将龙泉村的林木采伐工程全部包给赵某,赵某在砍伐林木后,为将林木从山上运至路边,找来张某负责林木的运输。谭某从张某处听说该工地可以做工,次日便开始到工地做工,用自己的马匹运输木材。费用与赵某付给张某的费用一样,并由赵某负责人和马的吃住。
    2013年1月24日早晨,谭某欲上山驮运木材,栓在树上的马突然受惊逃跑,谭某在追马的过程中被马摔倒在地导致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谭某属于Ⅰ级伤残。
    后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认为谭某不是自己雇佣的,并且是被自己的马所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类似因用工关系约定不明而产生的劳务纠纷比较多,这种关系往往似承揽关系又似劳务关系,几种关系比较复杂且难以准确把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对承揽关系的定义来看,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则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根据两种关系进行剖析,区分劳务关和承揽关系系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看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独立性的劳动,承揽人无需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及承担经营风险,基本无需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相反。第二,要看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第三,要看是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为一次性结算。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谭某与赵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其次,赵某自己提供马匹作为运输工具;再次,赵某与谭某之间并不存在定期给付报酬的情况,只要谭某工作一天赵某就支付一天的报酬,属于一次结算报酬的情况;最后,谭某与赵某之间并不存在长期提供劳务的情况,而属于谭某一次性向赵某提供劳动成果,赵某据此为其支付报酬的情况。
 
【小结】
  结合上述分析,谭某与赵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赵某对谭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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