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是一名专业“挨打”户,将挨打作为职业来赚钱。
2017年6月某日,某超市举行促销邀请张某到这个超市广场表演挨打,并且双方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在这个超市举行活动时,由张某邀请路人击打他的腹部。如果张某被打倒或被打的后退,客人都会得到超市赠送的物品,活动结束后,张某将获得报酬3000元,若张某被打伤或打残,都和超市没有关系,超市一概不负责。
在接受路人的挑战时,张某被打伤,并花费医疗费6000元。后张某找超市索赔医药费时,超市以双方约定了打伤打残不用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这个案件的分歧在于对于超市与张某之间打伤打残不用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评析】
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现如今,“挨打”作为一个职业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打伤打残不用负责”的约定违法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人之间的雇佣合同,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但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雇员人身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也事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事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是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在雇工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超市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呢?
雇佣关系是说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张某与超市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邀请路人表演挨打,为超市提供了劳动,并且双方约定了张某可以获得的报酬,应认定张某和超市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超市与张某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为雇佣关系,张某受伤是可以向超市要求赔偿,但因为张某以此作为职业,本身就是不对的,而且路人是导致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张某和路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小结】
综上所述,超市与张某之间打伤打残不用负责的约定是无效的。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lwzsh/lwjdal/211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