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老张是某公司的专职司机。2013年某日,老张为办理经理指示的事,开着公司的车辆外出。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老张大腿骨折,经交通部门认定,侵害人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无责任。老张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老张的伤害构成8级,老张为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后,老张又起诉交通事故中的侵害人小李,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小李则辩称,老张受伤属于工伤,且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根据被侵害人不能因为事故获利的原则,老张不能再享有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老张受到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种不同的赔偿途径:一是工伤保险赔偿,二是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老张受到伤害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老张亦由权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故、同一损害事实,但其是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lwzsh/lwjdal/83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