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7月某天叶某及工友许某与彭某口头约定,到彭某家中为彭某搬家。一起前往的除了叶某及许某还有一个叫小彭的小伙子。到达彭某搬家后,彭某安排好叶某及许某需要完成的工作后便离开了。
当日中午到12时许,大家停工休息时。叶某称,当时自称是彭某儿子的小彭叫自己去买盒饭回到工作地点。当彭某外出买盒饭时,不慎摔了一跤。后经鉴定,叶某大腿骨骨折,为十级伤残。
叶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彭某支付医药费及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彭某对其要求总是回避或拒绝。于是,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医药费以及误工费等6万余元。
【律师意见】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叶某虽然与被告彭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但叶某不能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在彭某安排的劳务活动中发生的,也没能证明彭某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叶某诉讼主张将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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