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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受伤能要求雇主赔偿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8浏览量:740
【案情】
 
    2013年7月某天叶某及工友许某与彭某口头约定,到彭某家中为彭某搬家。一起前往的除了叶某及许某还有一个叫小彭的小伙子。到达彭某搬家后,彭某安排好叶某及许某需要完成的工作后便离开了。
 
    当日中午到12时许,大家停工休息时。叶某称,当时自称是彭某儿子的小彭叫自己去买盒饭回到工作地点。当彭某外出买盒饭时,不慎摔了一跤。后经鉴定,叶某大腿骨骨折,为十级伤残。
 
    叶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彭某支付医药费及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彭某对其要求总是回避或拒绝。于是,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医药费以及误工费等6万余元。
 
【律师意见】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叶某虽然与被告彭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但叶某不能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在彭某安排的劳务活动中发生的,也没能证明彭某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叶某诉讼主张将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与彭某口头约定搬家,此约定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叶某在从事劳务活动的过程中,未经彭某授权或劳务安排,在从事与劳务活动无关的“买盒饭”行为时致使自己受伤,因该受伤与雇佣劳务没有关系,彭某不是侵权人,不应由彭某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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