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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8浏览量:729
提示:虽并非直接侵害人但受害人为其提供劳务时受到的伤害,其对受害人应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 
 

    2012年5月,原告牛某在为被告于某新房子二楼外墙做粉刷时不慎从搭建的手脚架上摔下。后原告牛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和被告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要为其的伤残承担赔偿其损失。其中原告在赔偿清单中列明了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一项。而被告答辩时辩称被告并不是直接侵权人,所以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虽然本案中被告并非原告的直接侵害人,但原告是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到的伤害,故对被告应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该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有对原告人身安全的保障的义务,对于原告的受伤,故被告需要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虽然被告不是直接加害方,但其也是应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及如何分担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结合原告伤情及原告和被告在事故中过错程度可以确定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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