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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主要指在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相关的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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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系该公司职工,双方存在有劳动关系,并在厂区之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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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将拆旧房工作交付给原告的目的是将旧房拆除,因此是由原告独立完成拆旧房任务,双方之间应该为承揽关系,所以被告应只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因其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给原告支付医疗费24000元和日常费用5000元,故本案中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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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的赔偿责任,由原告和房屋责任大小各自承担,房主邓某对该损失在其受益范围内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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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夏某作为受害人老邹的雇主,对受害人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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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娣与煤矿就杨某工亡后的相关补偿达成协议并自愿放弃大儿子杨某山、女儿杨某萍在社保局享有的相关待遇,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王某娣作为原告大儿子杨某山、女儿杨某萍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权利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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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虽然早退,但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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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本案,许某站在车外,上身倾进车内发动车辆的行为并非驾驶行为,而是修理、检测行为,故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再者是否认定为交通事故,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断,而非仅凭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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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牟并非是出于支付报酬的目的给付“封子钱”,更多是出于对使用老牟的车辆运尸体,并且还翻了车的倒霉行为的一种“冲喜”,老张认可的也是图吉利的形式,并非是接受报酬。因此,两者之间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只是义务帮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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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应有四个方面:行为人应是实施了加害行为,客观上有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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