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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非个人利益、个人私怨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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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孙某有尽到一定的劝说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孙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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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这一点,充分地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一、证明责任的分担。 《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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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师从被告吴某父亲从事打水井业务,期间应被告之邀前往被告所承接的工地帮忙打水井,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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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邝某是某工地负责混凝土签单的员工,2012年8月10日邝某在工地放完混凝土后,找驾驶员签单时,被李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撞伤。邝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百日后出院,邝某住院期间由家属进行护理,李某全额支付了邝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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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职工黄某,从事材料维修工作,其从事的工作是随叫随到全天24小时待命,维修工作干完了就可以下班这工作性质决定了黄某的上下班时间是不固定的。 2008年12月12日上午黄某与同事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回家。黄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某区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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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系某单位24小时待命木料搬运工,合同中约定木料随时运到而搬运工则随时卸料,由单位提供食宿。2013年9月10日生产科长祁某在上班之前叫刘某搬运地上散落的木板,之后刘某去食堂吃饭。吃完饭后回宿舍换衣服在厕所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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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赵某与被告朱某是同事关系,被告刘某与朱某系朋友,赵某与刘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当日因同搭乘朱某的车认识,原告张某与刘某的儿子刘小某系同学。2009年10月11日下午,朱某驾驶其所有的车到南京,赵某知晓后要求搭乘,随后两人接刘某同往。行至半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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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为了个人利益,绕过相关规定自己配备工具,购买电线到黄某的店铺,为该店更换、安装新电线。罗某与黄某是承揽关系,黄某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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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由于侵权第三人暂无力支付付永喜的医疗费用,且物业公司未为付永喜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物业公司先行支付。而物业公司以该捐赠所得用于支付付永喜的医疗费用,实际是减免了其法定义务,同时给付永喜造成了损失。因此,上诉人付永喜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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