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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如何寻求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698

    见义勇为指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有关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在本文中主要指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一直以来的传统美德,在越来越物质化的社会中显得尤为可贵,作为法律在给人们以规范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将这种可贵的精神加以保护?为了来弘扬社会的正气,鼓励这种舍身为人的高尚行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物理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23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是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是继承的关系,也是本法对《民法通则》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延续。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以上对法条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中受到侵害的请求权的行使应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见义勇为者是为他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而实施制止、防止行为的;第二,在见义勇为事迹中,是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第三,自然灾害等引起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不包括在内。从《侵权责任法》角度看:根据本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在民事侵权中受到损害应该由有过错的侵权者承担给见义勇为者所造成的损失,但在多数情况下,侵权者往往逃之夭夭或根本找不到,或者侵权人即使在但其经济困窘根本无法赔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那么此时如果只看到侵权人,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受到有效保护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3条在此种情况下体现公平责任原则让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的补偿。但在这个法条里公平责任的运用是有限制的:第一,只有出现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方可向受益人请求补偿;第二,在见义勇为事件中,受益人是明确的,建议用因为这也就是被侵权人也明确提出要求受益人给予自己补偿;第三,是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的补偿。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补偿不同于赔偿,只是补偿受害人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的部分损失,具体要根据受益人的收益情况及受害人受损的实况、受益人经济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公平正义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价值,但按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都是又过错的的侵权人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主题赔偿受害人的,但在见义勇为中,受益人非侵权人,他不负有人和的赔偿责任,因为他与受害人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理应由侵权人赔偿,但换位思考,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权益,受害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尤其当侵权人出现逃逸、无法找到、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受害人因见义勇为的热心肠落得经济或身体上的伤害却得不到赔偿和补救,这样的结果,谁还敢见义勇为?这也不利于我国见义勇为优秀文化传统及道德情操的传承,更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从另一个层面造成社会中人与人的冷漠,因此,第23条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让受益人给予给自己帮助的见义勇为者适当的补偿是合理的,对于防止二者之间反目,平衡利益、分担损失及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是有法律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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