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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被咬伤店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514

提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 情
 
    万某与几个朋友到杨某所开饭店就餐,午后2点多钟,万某到饭店后院去洗手间时,被杨某喂养的狼犬咬伤左小腿,急忙赶到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随后又到医院进行伤口清创包扎。由于咬伤严重,深达筋膜,为防病情恶化,万某又到市中医院看伤并住院治。事发后,杨某百般推托责任,万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分 析
 
    本案中,原告方提供证人的当庭证言与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能够相互印证,且与原告方提交的几份病历、出院记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万某在被告杨某所开设的饭店就餐过程中被被告饲养的狼犬咬伤左小腿后部;而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照片,仅能证明被告杨某饲养的狼犬在通常状况下是圈养的(有铁栅栏并拴有铁链子),而不能证实当日午后2点多钟该狼犬的状况,故对被告方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如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本案原告万某主张其所受之伤系被告杨某所饲养的狼犬咬伤,且其自身无过错,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万某在被告杨某所开设的饭店就餐过程中,被被告杨某所饲养的狼犬咬伤,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其自身过错所致,故被告杨某理应对原告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原告方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损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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