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20日艾某在某行自动存取款机上进行卡卡转账中,因操作不当,误将其在某行帐户内的存款5万余元元转入柏某在某行的贷记卡中。艾某与柏某就返还款项协商未果,故艾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款项。另查明,柏某在某行的贷记卡系为贷款购房办理,2014年1月20日原告误将存款5万余元元转入该卡中即被银行视为柏某还款扣取12821元,现该卡尚有余额3万余元。
【评析】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至关重要,分配得当,可以案结事了;分配不当,极易造成“举证责任分配给谁,谁就可能败诉”的恶性循环。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获得汇款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则对“被告获得汇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负举证责任。首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即原告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当证据举示到一定“度”时,法官就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然后发生举证责任转移,即此时由被告对“获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进行举证,最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加以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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