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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70%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6-06浏览量:559

    黎某乘坐某商场内超市的免费班车,车辆停至商场门口的专用停车场。由于超市在商场内部,黎某便下车欲穿过商场至超市,由于商场在门口安装不锈钢护栏,但未尽警示与保障安全义务,黎某在跨越地面上的不锈钢护栏时被两个护栏间的铁丝绊倒在地,造成黎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黎某伤势评定为十级伤残。故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
    而商场辩称,安装不锈钢护栏的目的便是引导人流正常进入商场,且两护栏之间仅30厘米,正常人需要侧身才能通过,而黎某自己强行通过,自身存在很大责任。
    黎某认为,既然此处为班车停车场,那么是允许行人通过,两栏间铁丝离地10公分,纤细且呈灰色,正常行走难以被察觉,而商场未尽提示义务,故酿成此次悲剧。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应认识到该护栏并不能完全达到引导人流的的目的,且在护栏有空隙的情况下在护栏处拴上铁丝,已构成安全隐患,综合铁丝的粗细、颜色等特征,该安全隐患确以超出预期,且商场未尽责设立警示标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黎某受伤。故,商场应当承担70%赔偿责任,而黎某在通过时未尽足够谨慎任务,应当承担30%责任。
    本案中,安全保障义务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商场的经营者需对顾客的安全进行保障。笔者认为商场安全保障义务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商场建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建设时应当建设必备的设施,如逃生通道、消防设施等,在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时能减轻灾害造成严重后果。若商场未尽上述义务,应担相应责任。
    其次,商场应保障顾客在商场中设施安全,对于一些危险设施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如,在水渍未干处设立醒目标志,或顾客在商场中晕厥等突发情况,商场应及时帮助顾客就医,这些都是商场应尽的保障义务。结合本案,商场在安装栏杆时应尽提示义务或在相应区域设置警示牌,商场因未尽义务而使黎某受伤,应但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商场还要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避免顾客在商场消费时受到第三方对其侵害。现在商场都需配备安保人员,保护每一位在商场顾客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当然商场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以上几点,商场应不断对其设施进行维护、完善,顾客入商场消费,应受商场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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