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闺蜜室友,因台灯灯光琐事,互不忍让,双双被行政处罚,受伤方再向致害人索赔上万。
龚某与洪某为本市天山X村X号XXX同住室友,平时关系和睦。近期因小事常有争执,事发当晚,已过零点,龚某仍在用台灯看书,洪某认为影响到自己休息,要求龚某关灯。龚某不予理会,洪某逐怒火中烧,将台灯狠狠砸坏。双方逐渐失去理智,开始扭打抓咬,互相造成多处伤痕,原告被认定为轻微伤。双方被警方同时就殴打行为进行了行政处分。龚某将洪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的一万五千余元。
法院对龚某提出的索赔金额进行了核实,其中误工费中的全勤奖部门,因龚某当年离职本无权领取而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虽龚某的受伤与洪某的侵害行为有直接关系,但龚某也同样出手伤人,处理缺乏理性,认定被告洪某承担60%责任并予以赔付。
室友之间难免在生活中有所摩擦,上海律师认为大家应当互相忍让、理解,冲动行事对于事情的解决没有益处,还会面临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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