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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便利店销售“文神”洗发水 上海家化维权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9-01浏览量:446

    国内知名品牌维权路途艰难,由于我国对于商标的审查为形式审查,造成近似商标频现。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近似商标的异议复议,到销售渠道的明察暗访,最终工商查处、起诉维权。品牌在行动,结果却有喜有悲。
 
    2014年10月17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维权调查人员在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至某小型便利店营业场所,购买了标有“文神”标识的洗发香乳1瓶。
    家化认为便利店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与“六神”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
    便利店辩称所销售的“文神”牌产品是从正规批发商所购进,且“文神”牌商品经销商也向被告提供了有关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证等,故被告销售有合格证件和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虽然现“文神”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但在宣告无效前,被告对相关产品进行销售不属于侵权。
    法院认同了被告的抗辩,仅判决了停止侵犯商标权的销售行为,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根据商标法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上海律师认为本案便利店在采购时有正规渠道、查证过证照、权利凭证等,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对于商标被无效之前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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