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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量饮酒致伤亡共同参与人应负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11-21浏览量:576

【案情】
    2012年8月15日,杨某(46岁)一家三口前往好朋友林某家做客,当天中午林某为了表达盛情,特意在对面的一家餐馆设宴招待了杨某一家,并且还邀请了自己的六位亲朋前来“陪客”,杨某在林某及亲友的劝酒之下喝了很多白酒,酒席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多钟,酒席上的杨某醉得不省人事,后来杨某妻子租车将丈夫带回了家。晚上11时许,杨某妻子发现丈夫依旧醉得不省人事,就把杨某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查明,杨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
    处理完杨某的后事,杨某妻子和子女向法院起诉,列与当天中午包括林某亲朋在内的7人为被告,要求7位被告共同赔偿因杨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10万元。
 
【评析】
    在本案中,杨某是因与林某等7人共同饮酒后出现了人身伤亡。在饮酒的过程中,林某等7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护送、照顾等义务,应当对受害人杨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这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之解释》第3条也做了如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之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各方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
 
  所以,就本案而言,林某等7人作为陪同杨某饮酒的人,他们并没有对杨某过量饮酒行为进行劝阻,相反却在杨某不能再喝得情况下力劝杨某饮酒,在杨某喝得不省人事的情况下,林某等7人没有及时送他去医院输液治疗,林某等7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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