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60岁高某与27岁的唐某是邻居。2012年9月16日下午,高某因与唐某家有些恩怨而在自家门口用当地方言俗语骂唐家,唐某忍不住从家中冲出,到高某家门前台阶与其对骂,在两人对骂过程中,高某从门口台阶上方冲下来要抓唐某,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期间唐某用左手臂挡开高某,致高某跌倒在台阶下方并受伤。
高某受伤后同日被送到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3 449.88元,经新型农合医疗核算报销后实际个人还支付的医疗费为7 208.88元,被告为此给付了6 766元。2013年4月17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唐某因此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3年12月4日,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唐某涉嫌故意伤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1月17日,高某认为是唐某把其推下3米深的台阶而受伤,唐某由此应赔偿其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唐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5 598.02元。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对自己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其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到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在受辱骂的时,采取不当的方式加剧矛盾,冲到原告家门前台阶对骂,在二人发生肢体冲撞中又用手推挡原告,致使原告跌落造成伤残,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高某因邻里间的一些恩怨在自家门口谩骂被告唐某家,引起双方争吵对骂,是事端的挑起者,而且在对骂过程中又是其冲下台阶欲先抓被告被挡开后跌落台阶下,其对自己的伤害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纵观本案,双方是因骂发展为争吵对骂,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原告的挑事、冲和被告的推挡造成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相当,各应承担本案50%的民事责任比较符合客观事实。
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因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与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故本案原告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该予以支持。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酌情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高某因邻里间一些恩怨纠纷在自家门口谩骂被告唐某家,引起双方对骂,在对骂过程中原告又冲下欲抓被告而被挡开跌落台阶下。被告在受辱骂的情况下,冲到原告家门前台阶与原告对骂,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肢体冲撞中致原告其跌落高台,造成伤残,双方因骂发展为争吵对骂,进而致肢体冲突,原告的冲、被告的挡造成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相当,应各承担本案50%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经认定,原告因本案产生经济损失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1 194.9元。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原告自行负担50%即41194.9×50%=20 597.45元,被告负担50%即41 094.9×50%=20 597.4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 766元,被告尚应赔偿给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3 831.45元。#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qtqq/qtjdal/202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