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4月5日,原告白某在被告日照某超市内,先后两次将自选物品放进背包后,直接走出收银台。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形迹可疑后,将其拦住带入办公室。经盘问,原告承认其选取物品后未交钱。
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原告是到派出所处理还是现场处理,原告要求现场处理,被告工作人员遂要求原告去收银台交款。原告从办公室出来后,径直穿过大厅往超市东门走去,被告工作人员遂进行追赶。原告在奔跑中从东门门口的台阶上摔下,导致头部摔伤,住院20天共花白医疗白24413.6元。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白某将日照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评析】
民事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据此,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到被告的某超市购物,故意不付钱款就打算离开超市,可见其主观上有盗窃商品的故意,客观上有盗窃商品之事实,其行为构成盗窃。
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形迹可疑后将其叫到办公室内询问,在原告认可其盗窃行为并征求原告的意见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对物品进行了清点,并带原告到收银台交款。被告工作人员的该种处理方式是正当的,也是恰当的。
第三,原告在盗窃商品被发现而被要求交款时,还是不积极配合交款,甚至企图逃跑。在原告逃跑过程中,被告之工作人员进行追击,此系被告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之职责,系正当行为。
第四,原告主张被告之工作人员对其追击、拦截,对其实施了人身损害行为,但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之工作人员与原告有任何肢体上的接触,也不能明确说明被告之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何种不正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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