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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02-26浏览量:827

【案情】
    原告吉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吉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吉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吉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吉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吉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吉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法律规定,从事住宿、娱乐、餐饮等经营活动、其他社会活动之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者,人民法院须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须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须承担侵权责任。第37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须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由于吉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酒店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故对其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中,虽然酒店无需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亦无充分证据显示双方对于吉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但可以看出吉某系该酒店的常客,其对于该酒店具有较好的印象以及较高的消费期待。作为该酒店,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吉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酒,酒店应给予吉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吉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吉某进行相应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延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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