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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的安保义务应包含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06-12浏览量:816

 【基本案情】
    2017年110月20日20时30分,江某乘坐的某航班到达某民用机场。20时40分,江某在机场内等候领取行李时突然昏倒。机场发现江某昏倒后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并派出3名保安人员对江某进行守护。20时59分,某医院救护车赶到并诊断江某系突发性脑溢血。21时18分,江某被送至某医院。22时20分,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江某之妻李某认为突发脑溢血患者前5分钟的抢救非常关键,某机场救治江某不够及时,诉至法院要求机场承担安保责任。该机场辩称其已尽到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争点在于,机场对突发疾病乘客所负的安保义务是否应包括实施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第一种观点认为,江某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突发事件。机场发现之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派员到达现场守护,等候并配合医疗工作者前来施救,已尽到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江某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危及江某生命安全,仍属突发事件。机场拨打急救电话、安排保安人员到达现场守护江某并等候医疗机构前来救治,尽到了部分安保义务。但机场未及时派出机场急救部门的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治,导致江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最终死亡,机场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析】
上海侵权赔偿履行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在突发事件中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是民用机场的法定职责
    根据《 民用航空法》第62条、《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16条、《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下文简称《救援管理规则》)第15条、第27条及国家标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GB18040-2000)等相关规定,民用机场应当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药品和医疗救护人员,并保证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内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在应急救援时,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具有现场应急医疗救治、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和伤员后送等职责
 
2.乘客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属于机场突发事件,机场仍应采取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简称《救援规则》)第2条的规定,乘客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不属“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亦非“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严重损坏及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等突发事件。但根据《救援管理规则》第2条的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范围,除上述外,还包括“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个别乘客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可能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救援管理规则》的规定,个别乘客在机场内突发疾病昏倒,仍属民用机场突发事件,机场仍应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3.民用机场对乘客负有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安保义务的法理依据
    首先,在经营场所之内,无论危险是否源自于经营场所本身,经营者都具有最高的危险控制能力,都最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使之减轻的能力。因此,当机场之内的乘客因突发疾病而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时,基于危险控制的要求,机场应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
    其次,机场与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存在合作互惠关系,乘客购买机票所支付的费用也包括机场建设费等。相比较一般经营者而言,机场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性较强、服务收费偏高的服务,且其具备现场应急医疗救助的条件和能力,基于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成正相关的要求,机场的安保义务应包含应急医疗救治。#p#分页标题#e#
    最后,根据医学规律,成功救治危重患者往往需要在发病后较短时限内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若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救治效果将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导致病人死亡。为确保航空安全,机场场址往往距离市区尤其是市区内的医疗机构较远。如果机场不对突发疾病乘客尤其是危重病人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仅在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等待距离机场较远的医疗机构前来救援,不定数乘客的生命安全将会面临直接威胁。故从事理、情理上讲,机场亦应负有现场应急医疗救助的安保义务。
 
    本案中,机场发现江某昏倒之后,虽拨打急救电话并派员守护江某,但未对江某进行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导致江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并最终死亡。机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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