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驾驶张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前往被告某超市购物,张某并未将车辆停放于某超市的停车场内,而是停放于被告贸易公司为就餐人员提供的免费停车场,事发当日该停车场内有贸易公司工作人员指挥管理。当日,因天气原因导致位于商用楼三层电梯井顶部的一物件落将停放在电梯井正下方的张某某的车辆砸坏。事发后,张某某报警称其在某超市院内的汽车被砸。
原告张某某称,其车辆停放在被告超市的后院。超市屋顶的物件落,造成汽车多处被砸坏。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赔偿修理费6290元、冲洗相片费50元、交通费1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焦点】
本案在主要有一下两个争议的焦点:
1、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谁应当承担责任
2、建筑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审理及评析】
法院经查实审理,认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对他人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医药公司作为商用楼的产权所有者,其应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该商用楼电梯井等设施在内的楼宇整体,因其未尽到相应责任,致使该楼电梯井顶部油毡因事发当日刮风脱落造成张某某车辆受损,故医药公司对物件落导致张某某车辆受损存在过错。
超市作为商用楼一、二及三层局部的使用人,其对上述使用部位同样有责任管理,但该公司并未承租和实际使用电梯井,故对电梯井及其顶部不负责有管理和维护,故某超市对该事故没有过错。贸易公司并非商用楼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张某某的车辆虽停放在贸易公司的停车场内,但是该停车场系贸易公司为到其公司就餐顾客提供的免费停车场,事发当日贸易公司亦指派工作人员对进入其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管理,贸易公司对停车场的使用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故贸易公司对电梯井顶部物件落造成张某某车辆受损没有过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药公司辩称据《房屋租赁协议》,某超市应对商用楼物件落造成的张某某各项损失承担管理责任。法院认为,某超市并未承租商用楼电梯井,亦未实际进行使用,其不应承担该电梯井及其顶部管理责任,故法院对医药公司的上述辩论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医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六千二百九十元、交通费人民币十一元,共计人民币六千三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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