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杂志记者街拍了张某男子与某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照片,用来渲染寒潮来临的意境,刊登在某杂志头面。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男子致电该杂志,投诉杂志社把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了头面,导致其妻见杂志后十分生气。原来照片中的男女并不是夫妻而是情人关系。身为有妇之夫的男子因该图片暴露了隐情,认为杂志社侵犯其隐私权,因此要求杂志社赔偿损失。
【分歧】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杂志社是否侵犯男当事人隐私权。
【评析】
笔者认为男子带着他的“情人”出现在公共场所,他就应该应承担“地下情”曝光的风险。如果不是遇到记者拍摄雪景,而是遇到熟人,隐私也可能被曝光,因此杂志社不构成侵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与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收到他人的非法侵扰、知悉、搜集的一种人格权。
是不是侵害他人隐私权,根据受害人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该案中,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图片,客观杂志道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但其主观上并无泄露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因为公共场所本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什么隐私亦是公民自己暴露在公共场所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养“秘密情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养“秘密情人”,虽属于公民的隐私范畴,但不属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就此而言,记者同样没有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杂志社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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