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2月3日老区在外出买菜途中,在路边被陈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倒,造成老区左股骨骨折,并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老区无责任。
老区在被撞时,年龄已经62岁,但其在一家公司从事门卫工作,老区每月的工资2000元,受伤后老区即未参加工作,单位停发工资。
老区出院后,与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老区遂将陈某告上法院。经法院委托鉴定,老区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鉴定给予老区误工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据此,老区要求陈某赔偿各类损失9万余元,其中误工损失12000元。
对于老区提出的误工损失,陈某抗辩认为老区已年满60周岁,已经退休,不同意赔偿其12000元误工费的请求。
【律师分析】
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综合国民的平均寿命、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体现国家对职工的权益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退休年龄并非是认定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和依据,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一定丧失劳动能力。老区虽然年满60周岁,但其仍在工作,并有工作收人,现由于陈某的侵害行为造成老区没有了这部分收人,是老区的损失。
因此,老区年满60周岁,不能作为陈某拒绝赔偿误工费的理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老区已年届花甲,但其仍在工作。由于被告侵权致受伤不能继续工作,收入受损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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