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某日下午小张请女友小严来家聚会吃饭,小严带来了妹妹小韩,为制造气氛,小张把好友小汪也请来作陪,还请了其他几个朋友。席间朋友们都喝了不少酒。饭后,小张某骑摩托车带女友小严、小汪骑摩托车带小韩送她们回家,在路上小汪的摩托车突然发生侧滑后摔倒,小韩从摩托车上摔下,造成小韩左腿粉碎性骨折。经交通部门认定,小汪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韩无责任。事发后,小韩将小汪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小汪赔偿小韩各类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
小汪在赔偿了小韩后,认为自己因为陪客送客导致他人伤害,还为此支付了巨额赔偿金,认为自己太“冤枉”,以送小韩回家是受小张安排的属于义务帮工为由,把当初的请客者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张赔偿其因事故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余元。小张答辩称:小汪系自愿送客,且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与自己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己也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什么义务帮工关系拒绝赔偿。
【律师分析】
小汪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危险性,其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行为,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与帮忙送客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此小汪要求小张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但小张没有对小汪酒后驾驶进行有效劝阻,是有一定的轻微过失,从社会公序良俗和一般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公平理念出发,也应当对小汪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以减轻小汪的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自愿、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并使被帮工人获得利益的行为。本案中,无论是小汪还是小张陪客吃饭及饭后送人均是出于朋友之间的感情,小汪和小张都没有送客的义务,小张也不会从中得到什么利益,所以小汪送客并不能构成义务帮工,小汪的该行为仅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并不产生义务帮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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