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某日晚王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见有一根电信用电缆线挡于路面上,遂停下后准备推车绕过电缆线,恰在此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撞在电缆线上,电缆线击中王某,致王某的身体有多处受伤,王某随后被人送往医院治疗。
出院后,王某余电缆线的所有单位某电信公司以及货车车主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王某向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电信公司和张某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电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与大货车之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一、电信公司对王某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本案所涉及的致害物是电缆线,电缆线是电信公司从事公共事业服务的基础设施,电信公司作为电缆线的所有人及管理者,对电缆线的使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电缆线发生问题时,电信公司应当及时修复,其疏于管理在主观上对王某所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二、电信公司疏于管理与大货车冲撞之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我们所说的共同侵权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间承担的是连带侵权责任。而本案电信公司疏于管理与大货车冲撞电缆线的行为间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只是因为偶然的因素使无意思联络的电信公司与张某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无意思联络的各侵权方只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故电信公司与张某应按过错程度即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力比例的大小对王某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已驻足不前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不存在过错,张某因疏忽大意冲撞电缆线是造成王某损害的直接原因,而电信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是导致王某遭受损害的间接原因
综上,应由电信公司和张某按事故的原因力比例的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电信公司是事故路段电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事发时该段电缆发生问题,其未及时修复电缆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货车冲撞电缆线的行为也是王某受到伤害的原因之一,正是这两种行为的结合,给王某造成损害。王某在行驶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不存在过错,电信公司与大货车车主张某应按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力比例的大小各自承担责任。由于大货车冲撞电缆线的行为是造成王某损害的直接原因,电信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是造成王某损害的间接原因,综合判断,张某承担60%的比例、电信公司承担王某损害的40%比例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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