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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身份证给他人造名誉受损的,该怎么处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7浏览量:330

【案情】

    宋某借吴某身份证,到某电信公司购买手机。根据电信公司和某银行合作,推出一年消费达3000元以上即可获赠指定品牌型号的手机一部的活动。宋某以吴某的名义参加了活动,并在指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宋某代吴某填表签字。

    因宋某以吴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宋某在手机消费过程中出现透支,银行通过吴某并告知拖欠款的事实,因宋某下落不明,导致欠款末还。银行网上信息系统已记载吴某信用不良。2013年,吴某在申请办理贷款购房业务时,得知其已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不予给其办理贷款业务。吴某找银行要求消除其不良记录未果。

    遂将宋某、电信公司、银行告上法院,请求1、银行立即消除自己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2、宋某、电信公司和银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3、赔偿房屋评估费2000元。
 
 
【律师分析】

    吴某将身份证出借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对此吴某自己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宋某借用吴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业务,其行为亦违反法律的规定,由于宋某透支的行为,造成吴某无法获得贷款发生损失,对此,宋某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在办理信用卡时,宋某提供了身份证原件,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银行已基本尽到了审查义务,故银行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宋某冒用吴某之名办理并使用信用卡的事实已被查清,故银行应消除银行系统内记录吴某不良信用的记录。电信公司在与银行联合办理信用卡代交手机费业务的过程中,电信公司没有仔细审核,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消除在此次信用卡业务中银行系统造成的吴某不良信用的记录;宋某赔偿吴某评估费损失2000元;宋某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电信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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