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张与老谭是邻居关系,二人向来不和。2012年2月某日双方因邻里琐事发生了争吵,老谭手持木棍将老张的额头击破。老张在随后被邻居李先生送往医院治疗,花去了医疗费共计2000余元。后因协商未果,老张将老谭诉至法院,要求老谭赔偿其医疗费。
庭审中,老谭认为老张纯属诬告,其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撞到墙上造成的,因此,他拒绝赔偿。老张为证明自己的观点,申请唯一在场的人,老张的妻子许阿姨出庭作证。许阿姨的证言和老张所述一致。老谭认为,许阿姨作为老张的妻子,她肯定偏向她的丈夫,其证言法院不能采信。
为此,老谭申请当时送老张去医院的李先生出庭作证。李先生证实,他赶到现场时,纷争已经平息,老张头部正在流血,但没发现墙上有血迹,当时,老谭正手持木棍与老张相对峙,老张就是在他的劝说下去医院的。双方对李先生的证言均无异议。
【律师分析】
关于当事人亲属作证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对单一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审核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69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7条又进一步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三条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这类证据持十分谨慎的态度。结合这三条,不难理解,一方面,它对当事人近亲属出具的证言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另一方面,在严格审核和严格限制的前提下也给予了肯定,即在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且对方无相关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对其可以予以认定。
本案中所出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许阿姨虽然是原告老张的妻子,其提供的证言有可能掺杂着个人动机,但与法院所能够认定的李先生的证言之间没有矛盾之处,而且还能够互相印证。因此,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没有李先生的证言,而只有老张之妻许阿姨出庭作证,那么法院就不能认定其证言,老张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判】
法院认为,双方对李先生的证言均无异议,因此对李先生的证言予以认定,老张的妻子许阿姨的证言与李先生的证言互相印证,且老谭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许阿姨的证言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遂判决支持老张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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