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3月,韩某等20多位老年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行日期为2010年5月1日至5月8日,旅行线路为游览西安等地,旅游费为25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等的相关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其提供符合保障人身以及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韩某按约定缴纳了旅游费,旅行社也按照了合同约定安排了旅行活动。5月9日,旅行团根据旅程安排乘火车至上海,然后是转乘大巴返回居住地。韩某下火车后,从火车出站口行至停车场的这段路途中步行速度比较快,到了换乘大巴时突感身体不适,后旅行社用该交通工具将韩某送至南京某医院抢救,当日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经诊断死因是心肌梗塞。
后韩某子女诉至法院, 请求判决某旅行社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及处理事故人员费用等。旅行社认为韩某系自身疾病造成的死亡,旅行社对此死亡没有过错,与旅行社是没有关系的,故旅行社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并采取防范措施,危险发生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为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韩某自身疾病系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韩某签订旅游合同时未能将身体状况告知旅行社,旅行过程中,也没有尽到注意和自身安全保护义务,应当对其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旅行社未能针对韩某等老年游客存在的旅游风险(诸如慢性病等)尽到充分告知的警示义务;在旅游行程安排上也欠缺科学妥当,行程中亦没有能够全面履行善意提醒、加强注意及适当的照顾义务;韩某心脏病发后旅行社亦未能采取必要及时的紧急救护措施,对导致韩某死亡存有过错,应当对韩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旅行社对韩某死亡的损失费用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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