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尚先生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顶楼房屋,入住后即发现其居住单元的电梯运行时发出的噪声过高,严重影响尚先生家庭的正常生活。尚先生自行委托某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房屋夜间噪声的来源、大小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明确:位于主卧室的测点位置的主要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标准限值。因此,尚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开发商对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要让其房屋的噪声环境达到标准。
【律师分析】
小区的住宅电梯是作为房屋的配套公用设施,开发商应当保证与其出售的房屋一样是不存在质量和功能上的瑕疵。如开发商所出售的房屋配套电梯噪声的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限值,即构成侵权,其有义务立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根据《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此,开发商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为噪音对尚先生所造成的侵害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为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但居民住宅的环境其要求应该高于经营性娱乐场所,尚先生仅要求达到该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房屋开发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电梯交付验收时其运行所产生的噪声符合生活居住要求,也未举证证明该电梯的噪声超标是业主使用或物业公司维护不当所致,故房屋开发商应对电梯噪声超标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其负有停止侵害的义务,故判决房屋开发商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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