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某、任某夫妇与被告徐某、朱某某夫妇均是一个村的村民。2013年6月21日,两名原告不到十岁的儿子进入本屯甲当一水库中游泳时溺水死亡。该水柜建成于1999年11月,是由当地政府号召群众建造的农业生产集雨灌溉工程,是由政府无偿拨付沙子等物质,派技术员负责水库的施工技术指导,由农民自己自愿出工而建设的集雨灌溉工程。该水库距离本屯约4.6公里远,水库旁和距离水库约3.7米均有小路经过,水库长约4米,宽6米,边高平均约70厘米,满水水位4米。事故水库的户主为被告徐某,使用人和管理人为被告徐某妻子朱某某。朱某某自家田地灌溉用水多取自该水库。
两名原告认为,两名被告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擅自在本村甲当牧场的道路上挖坑建造水库,该水库四面笔直且光滑且没有爬出的梯子和没有盖顶。水库建成储水投入使用之后,两名被告又没有设立危险的警示标志牌,更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放牧儿童可以随时到水库内游泳,牲畜也可以随时到水库边饮水。从被告储水投入使用至2012年期间,该水库曾发生多起人、畜落入水库被淹事件,本村村民纷纷劝告两名被告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再发生人、畜被淹事件,但两名被告不予理睬,反而指责村民不看好自家人和牲畜。2013年6月21日下午,原告9岁儿子在甲当放牛时,下到两名被告水库内游泳时溺水死亡,使得原告一家人悲愤万分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原告儿子死亡属于两名被告过失所致,两名被告因此应负主要责任,故在多次协调没有结果后,原告于2014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两名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 1237元。
两名被告辩称,1、其使用的水库是政府指示建造的合法财产,不存在违法建造行为,并且该水库是根据政府的安全质量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建造,有安全防护措施,所以两名被告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依照法律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涉案水库没有建造在公共场所,两名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依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水库的设计建造、质量、安全技术指标由政府技术人员全程负责,并且由政府技术人员全程负责指导施工,并已由政府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竣工。根据政府的技术指导,水柜建有70-90公分高的围栏,并且放有树枝围挡还有文字警告,水库的安全措施合理到位不存在任何过错;3、原告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存在法律上故意的过错。事发当日,死者在无人监护状态下翻越围墙围栏进入水库游泳时溺水身亡,两名原告作为未成年死者的监护人,是法定的应当承担责任者。综上所述,被告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张某某、任某夫妇与被告徐某、朱某某夫妇均是一个村的村民。2013年6月21日,两名原告不到十岁的儿子进入本屯甲当一水库中游泳时溺水死亡。该水库建成于1999年11月,是由当地政府号召群众建造的农业生产集雨灌溉工程,是由政府无偿拨付沙子等物质,派技术员负责水库的施工技术指导,由农民自己自愿出工而建设的集雨灌溉工程。该水库距离本屯约4.6公里远,水库旁和距离水库约3.7米均有小路经过,水库长约4米,宽6米,边高平均约70厘米,满水水位4米。事故水库的户主为被告徐某,使用人和管理人为被告徐某妻子朱某某。朱某某自家田地灌溉用水多取自该水库。
两名原告认为,两名被告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擅自在本村甲当牧场的道路上挖坑建造水库,该水库四面笔直且光滑且没有爬出的梯子和没有盖顶。水库建成储水投入使用之后,两名被告又没有设立危险的警示标志牌,更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放牧儿童可以随时到水库内游泳,牲畜也可以随时到水库边饮水。从被告储水投入使用至2012年期间,该水库曾发生多起人、畜落入水库被淹事件,本村村民纷纷劝告两名被告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再发生人、畜被淹事件,但两名被告不予理睬,反而指责村民不看好自家人和牲畜。2013年6月21日下午,原告9岁儿子在甲当放牛时,下到两名被告水库内游泳时溺水死亡,使得原告一家人悲愤万分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原告儿子死亡属于两名被告过失所致,两名被告因此应负主要责任,故在多次协调没有结果后,原告于2014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两名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 1237元。#p#分页标题#e#
两名被告辩称,1、其使用的水库是政府指示建造的合法财产,不存在违法建造行为,并且该水库是根据政府的安全质量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建造,有安全防护措施,所以两名被告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依照法律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涉案水库没有建造在公共场所,两名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依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水库的设计建造、质量、安全技术指标由政府技术人员全程负责,并且由政府技术人员全程负责指导施工,并已由政府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竣工。根据政府的技术指导,水库建有70-90公分高的围栏,并且放有树枝围挡还有文字警告,水库的安全措施合理到位不存在任何过错;3、原告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存在法律上故意的过错。事发当日,死者在无人监护状态下翻越围墙围栏进入水库游泳时溺水身亡,两名原告作为未成年死者的监护人,是法定的应当承担责任者。综上所述,被告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孩事发时候因尚不满十周岁,所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名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由于疏于对小孩进行监护,以致发生了溺水身亡的后果,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法院实地调查,涉案水库周边有村民日常耕作的田地,水库周围均有小路通过,水库围栏仅高于地面平均约50CM,两名被告没有对水库设置必要安全的防范措施,给过往群众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两名被告作为涉案水库的户主和实际使用管理人,应属于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应履行的义务,对小孩在水库溺水身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由两名原告承担60%的责任,两名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误工费2 500元,虽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考虑到原告处理死者丧葬确实存在误工情况,法院酌定原告误工费为700元。综上所述,两名原告因小孩死亡遭受的损失依法可以定为:
1、丧葬费21 750元(3 625×6个月);2、死亡赔偿金119 600元(5 980元/年×20年);3、误工费1000元,三项合计142 350元。对此赔偿款两名被告应承担142 350×40%=56 94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20000元的请求,小孩为两名原告独子,死亡给两名原告精神和心灵上造成无法估量伤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 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一、由被告徐某、朱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任某之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误工费的40%即56 940元,精神损失费10 000元,上述两项共计66 94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任某的其他诉请请求。
法院做出判决后,被告应立即履行兑现完毕。
【争议】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两名被告是否对涉案水库尽到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小孩溺亡应由谁承担责任;两名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析】
一、关于两名被告是否对涉案水库尽到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小孩溺亡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小孩事发时候九岁,两名原告是其法定监护人。两名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对小孩进行监护,以致发生了溺水死亡的后果,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涉案水库周边有村民日常耕作的田地,水库周围均有小路通过,水库围栏仅仅高于地面平均约50CM,二被告没有对水库设置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给过往群众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作为涉案水库的户主和实际使用管理人,属于管理不善,没有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小孩在水库溺亡存在过错,对此应负次要责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案由两名原告承担60%的责任,两名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比较合适。#p#分页标题#e#
二、关于两名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
原告请求赔偿的误工费虽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处理丧葬事确实存在误工的情况,酌情支付1000元符合客观实际;死者为农村户口,生活在农村,死亡赔偿金按《2013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5980元×20年=119 600元;丧葬费为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 625元×6个月=21 750元。三项合计142 350元,二被告应承担142 350×40%=56 94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孩为两名原告独子,小孩死亡给两名原告精神和心灵上造成无法估量伤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支持10 000元比较适宜。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xssh/xsjdal/1483.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