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韩某是某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其父母张某和李某在该中心小学的号召下,为更及时的了解孩子上学情况,购买了翼校通。5月22日中午12点以后,韩某在放学途中独自到河边戏水时溺水身亡。韩某的父母将该中心小学诉之法院,理由是,其已响应该学校号召购买翼校通,但是学校未做好监督工作,导致韩某在事发前一个月都未佩戴翼校通出校门,从而使张某及李某未能及时接送韩某。
【分歧】
对于韩某的死亡如何担责,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学生家长只要佩戴翼校通出校门,就可接收到学生放学信息,及时到校接送孩子。韩某的死亡是由于学校未及时监督学生是否佩戴翼校通,导致张某,李某未能及时到校接送孩子,从而导致孩子独自去河边戏水身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韩某的父母张某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韩某的死亡是由于张某及李某未及时接送孩子造成的,主要原因是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
【管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韩某的死亡因由其张某及李某两家长承担主要责任,而中心小学负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翼校通作为一种电子产品,具有查询作业信息,成绩信息,学生出入校记录,班级公告等信息及搭建家校交流的功能。翼校通的短信是发给学生家长的,因此学生家长有义务监督学生是否携带翼校通上下学,韩某在事发前经常中午放学不带翼校通回家,张某及李某明知这一情况,听之任之,本身存有过错。
二、韩某未携带翼校通出校门与张某及李某能否及时接到孩子不存在必然联系,作为家长,对于孩子放学时间应该是有一定了解的,应在放学之前赶到学校接送孩子,因此,对于未能及时孩子的责任主要是在于张某及李某。韩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去河边戏水时溺水,因此,最主要的责任仍应该由韩某承担,由于韩某是属于未成年人,因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张某及李某承担。
三、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小学应当建立幼儿、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幼儿、低年级学生交予无关人员。该中心小学在暂无家长来接送韩某的情况下让韩某独自离校,存有过错。因此,该中心小学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xssh/xsjdal/180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