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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火车轧伤 铁路运输企业有责任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11-26浏览量:503

【案情】
   2015年的7月某日,13岁的小学生李某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进入了某铁路车站内,被火车轧伤,右小腿截肢,经过鉴定后诊断为五级伤残。这个铁路车站因为门前市政府道路扩建,事发时车站靠近路边的围墙都被拆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80余万元。
 
【分歧】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应该承担责任?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对造成事故损害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结合受害人本身的过错程度,确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同时,对于未成年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特殊保护。
 
【评析】
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应该根据企业对事故是不是有过错和过错的大小,并结合受害小学生自己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的比例。
 
    1、铁路运输企业对于因为铁路运输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铁路运输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有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一步规定,由于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的指出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责任构成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是不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在受害人有过错时,也可以实行过失相抵。因为火车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固定性,在大多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是存在过错的。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李某在没有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车站铁路作业区域内,自己存在过错,可以适当的减轻铁路企业的赔偿责任。并且,本案由于市政府道路扩建,拆除了该车站路两边的围墙,受害人才可以进入站区内,但是正是因为这种情况,铁路企业更应尽到安全防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所以铁路企业没有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责任,也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据《解释》在受害人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很多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损害给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严重后果。为了体现对这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保护,《解释》第七条对于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情形,限制最低赔偿比例。
 
    这起案件中,原告李某是13岁的在校小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的发生给他造成了终身的伤残,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痛苦和生活负担。但对与13岁的学生,他应该对进入铁路作业区域的临近区域的危险性具有了一定的认知性,他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这起案件受害人也有过错。所以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比例应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之间,法院最终判决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了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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