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曹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赛中不慎被撞伤,左肱骨近端骨折,不仅花去1.6万元医疗费,术后还留下了一道大约20厘米的疤痕。对于这一后果,本案中的学校和两名“肇事”学生小袁、小马该担何责?近日,闸北区法院认定涉案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均无过错,判决由各当事人酌情分担些民事责任。
【案情回放】
两年前的一天中午午休时间,闸北区某中学利用学生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参加“欢乐操场”篮球活动,校方为确保学生安全还特意安排多名老师在现场巡视确保安全。当全校师生们玩得正欢时,意外发生了,小袁在高速运球过程中猛地撞到了小马,小马受到撞击又撞到身后的小曹,小曹当即就被撞倒地不起。老师立即将小曹救起送往医院救治,通知家长,并垫付了诊疗费3000元。
经诊断,小曹左肱骨近端骨折。历经了一年两次的手术,小曹的父母花去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约1.6万余元,术后孩子的腿上还留下了一道又长又深的疤痕。
审理中,原告小曹及其代理人认为,校方在组织活动时疏于管理,未能引导学生在激烈对抗运动中合理运用技术动作,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校方理应承担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注意保护义务的赔偿责任,而直接致害的两名同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校方是在课余的时间组织 “欢乐操场”活动的,管理严格周到,事先也曾告诫过学生应当注意安全。发生这一事故纯属是意外,非校方所能掌控的。但出于是对受伤同学的关心慰问,校方自愿补偿小曹3000元。小袁、小马也对同学受伤也深感难过,但认为他们的行为属“合理冲撞”,并无过错。
【以案说法】
问题一:本案的各方有无过错?
本案涉及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缘自于篮球运动中的肢体碰撞。根据当时多名在场同学的描述,事发时小袁正运球向前,小马被撞后是惯性往后退,小曹是最后被动倒地。三个人的动作行为都没有超出篮球运动的规则范畴。且小袁、小马都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所以是不存在重大过失的,小曹受伤应当归属意外伤害事故,三名同学都没有过错。学校方也的确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致害结果与校方行为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校方亦无过错。
问题二:本案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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