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课间打闹伤及其他无辜同学,监护人和学校是按照责任的比例担责赔偿的。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小周某某监护人周某赔偿原告潘某损失1225元,被告小朱某某监护人朱某赔偿原告损失9800元,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245元。
原告潘某与被告小周某某、小朱某某均就读于被告某中学,三人都是该校高一年级四班的学生,平时他们同学之间相处没有什么矛盾,同学关系较好,会相互开玩笑。2013年9月的一天上午课间时间,被告小周某某开玩笑要脱小朱某某裤子,听到此话的小朱某某便拿起板凳掷向小周某某,被机灵的小周某某躲过,但是不幸的是砸中了原告潘某,当即造成原告潘某头面部受伤。学校老师得知此事之后,立即拨打“120”将原告马上送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伤情为额顶部现一长3.5CM呈弧形裂口。在彭泽县人民医院缝合包扎后又回学校,之后其爷爷每天从棉船到学校陪原告打针消炎,至2013年10月23日共8天。被告小周某某、小朱某某家长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事后某中学召集各方家长处理此事,原告母亲为此从深圳回家,学校处理意见为:除医疗费外,小周某某再支付900元,小朱某某支付700元,但因原告母亲不同意而协商无果。原告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整形术费1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2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球因与被告朱文文开玩笑而羞辱了周球,致使周球拿板凳误伤原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周球、朱文文属于未成年人,故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两监护人承担。虽然原告受伤是直接由被告周球的行为所致,但被告朱文文对此行为的起因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所产生的后果应负一定的责任;此事件是发生在课间,虽然学校方制定了书面的学生管理条例,但这些并不能证明学校已完全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在课间教室里发生学生互相伤害事件,说明学校管理方面存有一定的问题,故学校对原告的受伤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其责任比例应按5∶4∶1较为适宜。
原告的整形手术费用还未实际发生,原告也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整形费的具体数额,故此费用要待实际发生后才能再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辩称原告的伤势未能达到伤残程度,故精神抚慰金是不应当支持的,因为原告额顶部受伤且尚有疤痕,这确实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许多痛苦,因此被告的此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判定为1000元,综合本案的案情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为共计人民币2450元,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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