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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老师之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行为,故应由其所在的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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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玩耍带铁钉的绳子刺伤原告眼睛,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因被告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知被告玩耍带铁钉的绳子有危险,但仍与被告玩耍,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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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销售的产品经闫先生举证,确实都为外文的标识,并无任何中文说明,此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应当认为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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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廉某某是位小学生,与被告牟某同在被告某村小学读书。2006年9月初,被告某村小学在2006年上学期开学时,就对全校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006年9月25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学校的球场旁边观看打篮球时,被被告牟某同学在后面推倒到落差高80公分高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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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发地点大沙浪河段,原来水位较浅,危险性不大;被告陈照礼在该地开办沙场后,对河道进行非法采沙,改变河道结构致使危险增加,二被告对王某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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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是12至16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心智发展还没有完全成熟,所以其在校发生意外伤害有时不可避免。作为校方,关键就在于如何防止伤害的发生以及在伤害发生后的及时救助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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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8日刚过16岁生日的从某某到某砂场河沟里游泳时溺亡。被告翟某经县水务局批准取得了该河道的采砂许可权,有效期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在采砂场范围内设有禁止下河游泳标志。被告某发电有限公司在县盖下坝进行水电开发、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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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2月2日小安(5岁)到小鹏家(7岁)玩耍,在玩的过程中,小安衣服不慎被打火机点燃,致其枕、颈部、背部烧伤,同日入住医院。截止2013年6月10日小安父母共用去医疗费20万余元。被告小鹏父母于2012年9月24日向小安赔偿3万元。2013年12月23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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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校方责任比例时要结合具体案情谨慎斟酌,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亦应合理兼顾校方利益,避免消减学校的教学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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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对小孩进行监护,以致发生了溺水死亡的后果,对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涉案水库的户主和实际使用管理人,属于管理不善,没有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小孩在水库溺亡存在过错,对此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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