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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在校学习和生活有人身损害,如未尽到职责就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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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二被告是否对涉案水柜尽到了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小孩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二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20 279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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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陈东和张小龙在课间玩耍嬉戏,陈东被张小龙推摔倒地受伤,学校作为监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东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张小龙损失5.1万余元,被告某学校因未尽到应尽的监管责任,补充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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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被撞骨折,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各方分担民事责任,致害的受损结果与校方行为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校方亦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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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是不能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未成年人的残疾赔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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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玩笑打闹伤及无辜同学,学校和监护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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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身体的造成公民伤害的,被侵权人则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生之间追逐打闹的行为明显具有危险性,则未尽到保护自我安全的注意义务,亦有过错,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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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在校发生损害,学校没有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情况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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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侵害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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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三要件:一是第三人侵权系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未尽管理职责;三、第三人侵权的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其管理职责与发生原因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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