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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提供完整病历等鉴定材料,无法确定因果关系的,如何处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8-29浏览量:9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医方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即认为医方有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原始、真实的病历等证据的义务,如果因为医疗机构怠于或者有意漏报重要证据致使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则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断出对其不利的后果,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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