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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更换的技术方案是合理的,但因为没有告知患者,没有对乳突根治术容易损伤面部神经导致面瘫的情况及时的告知患者,对于患者的知情选择权造成了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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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于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有过错者,赔偿责任需医疗机构进行承担。因此二被告都要对葛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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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其告知过程中,仅仅对告知程女士需行左耳鼓室探查术,可能产生术中、术后面瘫的风险,并未明确告知程女士需行乳突根治术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手术风险,即手术告知未达到充分告知的要求。故手术后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因告知不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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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条法律建立在医疗机构于整个医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之情况只是达不到相应的医疗水平之条件才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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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与姚某某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双方对此也没有争议,现卫生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应当支付被告的损害赔偿金额,其实质是诉请确认法律事实,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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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5月21日夏某非法行医致邱某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邱某系输液时因药物引起的速发型过敏反应而死亡。2011年8月,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夏某犯非法行医罪,但被害人邱某生前患有心脏病,其自身疾病对猝死也起到了一定作用故对夏某酌情予以了从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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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甲医院对李先生的症状误诊导致其死亡,但却拒绝做尸体解剖,无证据证明主张,故依据法律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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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时错误估计了胎儿的体重,选择顺产的张女士因胎儿太大难产,导致婴儿出生后左上臂不能动,构成八级伤残,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有过错,赔偿患儿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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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有义务要向被检查者予以必要的说明。医院未履行其告知义务,致使被检查者精神受到了损害,应当赔偿被检查者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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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在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其实规则并不统一,现有的规定也不一定尽公平。因此,随着《侵权责任法》的进一步实施,在各地出台的适用指导意见同时,应当充分的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的差异,合理的进行举证责任分配,使确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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