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履行其告知义务的须承担责任。近日,在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自怀孕以来,原告巴女士每月都坚持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检查结果都为胎儿发育良好,未发现异常。然而巴女士分娩后发现婴儿是兔唇。原告夫妇认为医院在产检中有过错未发现出胎兔唇,致使胎儿错误的出生了,原告夫妇要为此承担很大的生活和精神压力,故要求医院赔偿原告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医院辩称:原告巴女士怀孕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并未发现胎儿有致死性的大畸形,婴儿出生后兔唇,是不属于六大畸形筛查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超声检查是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问题,但医疗机构是有义务要向被检查者予以必要的说明。本案中医院未履行其告知义务,致使原告夫妇精神受到了损害,应当赔偿使原告夫妇受到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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