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非法提供涉及医疗内容的服务,服务机构造成损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4浏览量:509

【案情】

    阮小姐系爱美之人。2013年2月,经人介绍阮小姐在龚某个体经营的某美容馆办卡消费。除了一般的护肤美容服务以外,该美容院还对阮小姐进行了清肠、针灸等瘦身服务。但是该美容馆的经营范围只有护肤服务,从未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久,阮小姐因针灸处出现红肿及疼痛症状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腹壁多发性脓肿,经多次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5万余元,除医保外,阮小姐个人支付3万余元。阮小姐向该美容馆主张相关赔偿费用,因双方未订立合同,美容馆拒不承认其实施了针灸服务而拒绝赔偿。后经法院查明,该美容馆确实存在为客户实施针灸减肥的服务项目。
 
【律师分析】

    针灸减肥是属于医疗美容服务范畴,系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的各个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开展上述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些美容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擅自向消费者提供类似针灸减肥美容服务的,造成损害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由于针灸减肥法是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来对人体各部位的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属于医疗行为,该美容馆在未取得上述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为阮小姐进行针灸减肥,严重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合同依法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该美容馆经营者黄某向阮小姐返还合同价款1500元,并赔偿损失3万余元。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ylsh/yljdal/882.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