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承担救死扶伤职责的,并非苛求一定要其有百分百的准确和把握,医院和医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医疗规程是其职业的底线,如果超越这个底线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因换肾引发的医疗纠纷,判决某医院赔偿死者亲属12万余元。
【案情】
2012年9月,患者金某因肾病进入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经协商,医院决定对病患者金某实施“同种异体肾移植术”。手术后因移植肾区有剧烈疼痛,经医院多方诊治被宣告换肾失败,无奈只能对患者再次实施“移植肾切除术”。手术中移植肾周围出现了大量暗红色血块,并且移植肾中上极的大部分包膜撕裂,移植肾广泛渗血。同年11月,患者想回家,其家属将金某接回,当天,患者在家中去世。患者家属为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金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金某家属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对患者诊疗的过程中,违反了医疗规程侵犯患者合法的权益,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经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对金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金某的死亡是有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参考度应在20%”,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是比较客观公允,法院予以采信。综合案情,依法认定医院应对患者金某亲属的全部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医院赔偿金某亲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鉴定费计的20%即8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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