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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术后在体内断裂造成腰椎体畸形诉赔获支持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4浏览量:458

 孙小姐两年前做了一次骨折手术非常成功,不过治愈出院两年后,腰椎竟然畸形了。检查结果让患者孙小姐大吃一惊,难以相信是一次成功的骨折手术造成的。原来,是两年前的骨折手术手术植入的内固定物在孙小姐的体内发生了断裂。孙小姐认为该内固定物存在质量缺陷,遂将医院和医疗器械生产商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理了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孙小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09年1月,孙小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医院,孙小姐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距骨开放性撕脱骨折、右踝关节开放性脱位等。同年1月底,该医院对孙小姐实施了腰椎骨折内固定手术,一个月后孙小姐治愈出院。2011年2月,孙小姐再次进入该医院治疗,经诊断孙小姐是椎体骨折术后成角畸形,内固定物断裂。同年3月,医院为孙小姐进行了二次手术。原告孙小姐诉称两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其身体造成巨大损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医院在给原告所行手术中使用的内固定产品存在缺陷,在正常使用期内在原告体内发生断裂,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不符合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销售者责任。被告某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其他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另外,本案的第二被告医疗器械生产商上海某公司提出,其与被告某医院购买该医疗产品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不存在代理经销关系的。第二被告上海某公司是美国某胸腰椎后路固定系列产品在中国境内的代理经销商,此类医疗器械产品在进口中国前,已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进行了检验,并且取得了合法的销售资格。本案的第一被告某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植入原告孙小姐体内的内固定物产品,正是被告上海某公司销售的产品,况且该医疗器械产品也并非被告某医院直接从上海某公司购得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法院认为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在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分析确认后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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