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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10年却发现胸腔内有遗留手术材料,诉赔获法院支持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4浏览量:348

 家住在河南省的男子张某10年前曾因病在老家市医院手术治疗。手术近10年后,张某在别处就医时却意外的被诊断出胸腔内有遗留的手术材料。想到10年前曾在老家市医院做过手术而且手术后出现了许多有关的症状,以及因此带来的种种不适和痛苦。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遂将老家市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审理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医院应共计赔偿张某各项费用98430元。
 
 2002年,张某因左上肺脓肿等病情入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进行了左肺上叶切除手术。手术后第7天,张某出现了胸腔感染,形成脓胸,医院遂对张某进行了第二次修补手术。手术后不久,医院发现张某的胸管中有大量气体,怀疑修补处有破裂,遂又对张某再次了第三次手术进行胸膜瘘修补术。张某住院整整85天后出院。出院三个月后,张某因切口感染又先后两次进入该院治疗。张某三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
 
  2012年3月,张某到另一家医院治疗,医院在对张某进行支气管镜检查时发现张某的胸腔内靠近纵隔胸膜处可见带有线头的手术材料及一条9cm橡皮引流条。随后该医院手术将异物取出。张某治疗数天后治愈出院。
 
  2012年6月,即首次张某在老家市医院手术治疗10年后,张某一纸诉状将老家市医院告上法庭,张某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整(按鉴定结论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并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张某与医院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因张某的胸腔遗留物已经被丢弃,张某现无法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必须的物证材料,故鉴定无法认定张某所提及的胸腔遗留手术材料及橡皮引流条是被告医院手术的遗留物。鉴定认为被告在手术中存在不足,可作为张某并发症发生的促进因素之一(建议参考度10%—25%)。后张某又进行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认定张某为6级伤残。后张某于2013年9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身体损害,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因接受治疗后遭到了损害,双方产生纠纷后,经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认定被告对原告诊断为左上肺脓肿并行左上肺叶切除术符合医疗原则,而且术后出现了支气管胸膜瘘系手术并发症;本案的被告在进行手术前谈话中并没有提及对可能出现并发症的防范措施,应为不足,被告存在不足可作为并发症发生的促进因素之一考虑(建议参考10%—25%)。无法认定原告提及的橡皮引流条系被告手术遗留。
 
  根据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存在过错的,并且医院的过错与原告遭受损害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被告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报告的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以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同时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原告遭受了不少损害,给原告造成较大的身体和精神的痛苦,法院认为被告还应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具体数额以3万元为宜。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98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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