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6月,程某夫妇的独身女因突感头晕眼花、严重眩晕。程某夫妇立即拨打120急救车,经120接诊至最近的医院,院方初诊后先将患者安排入住保健科病区,第二天下午抢救转入了重症监护室,后又一次抢救在急救室内死亡。程某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护理以及抢救的过程中有着严重的失误最终导致女儿的死亡,独身女的突然离去给带来巨大痛苦,程某夫妇要求医院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而医院持着住院病历辩称其诊疗护理行为没有过错,拒绝赔偿。程某夫妇以该院所持的病历为虚假病例为由,要求该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交的病历,有几位医生未在医嘱处签名,而病历中医嘱处签名的治疗医生在急救患者的一个小时内却未在抢救治疗现场;还有一部分病历是治疗医生事后补录的,并且是一次性打印形成的,这样的病历不能保证是对程某夫妇女儿治疗及其抢救过程的真实记录。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病历资料是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是其本质的要求,医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全面地记录对患者的诊治的整个全过程。但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着瑕疵,其真实性就不能确定。最后,法院推定医院对的诊疗行为存在着过错,应对该患者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医院赔偿程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评析】
一、只要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的实施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新的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院方有过错
的确存在个别医疗机构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用篡改、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来规避责任的承担。这种做法不仅加剧了医患对立加重了医患问题,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条推定过错加大了医院的赔偿责任,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本案中,医院提交的病历有一部分医生未在其所下医嘱处签名,主治医生在救治患者的一个小时内未在抢救治疗现场,然而在病历中却有其签名的医嘱,还有部分病历是该医院医生事后补录的,因而次病历本身根本无法客观真实的反映诊疗经过,那么病历也就失去了它作为证据的效力,也就无法作为鉴定的依据了,所以也就应当认定该份病历中存在着伪造的情形,故法院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ylsh/yljdal/889.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