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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即无权利”。在执行分配中,为保护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免遭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供了救济途径,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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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取司法拘留依据的原生效民事判决被撤销后,这种拘留是错误的。法院应该保护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通过赔偿给于被拘留人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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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借款协议上写明以房屋进行抵押,该抵押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不享有优先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只有30万元,而该房屋的价值远大于原告的债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影响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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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个人债务(包括为他人担保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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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应当是判决书确定的2万元本金+双方的约定利息(年利率25%,从借款之日起至清结之日止);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是以上述本息合计数额为基数,从判决书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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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另一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之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抑或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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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的功能是直接指向变价程序,并给第三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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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是法院执行的唯一根据,执行法官必须要严格依据执行根据督促被执行人的有关的义务,绝对不允许绕开执行根据去另外执行判决确定屡行标的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抵押担保物而允许直接执行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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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询问的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依旧是证人证词,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应该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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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不诚信的当事人,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遵循的,在诉讼案件中让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有利于社会诚信机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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