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蒋某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对李某的债权确实存在,在执行过程中,蒋某提出抗辩,李某同意债务相抵,应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对李某有约束力。
被申请人蒋某欠申请人李某人民币6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2010年李某诉至法院,同年法院判决蒋某给付李某该笔欠款。
判决生效后李某依法申请执行。法院通知蒋某履行债务,此时,蒋某诉李某返还财产10万元案,法院正在审理。同年,执行员就执行问题召集双方谈话,李某同意待返还财产案审结后,两案合并执行,并作笔录。该案执行中止。
2005年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应返还蒋某人民币4万元。后蒋某一直没有履行抵销后的债务,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李某所欠自己的债务。李某见蒋某不履行剩余债务,请求法院全额执行,不再同意抵销债权。
此时,蒋某持有的判决书已过了申请执行期限。
【律师分析】
1、债权债务抵销时的形态是什么?
李某的债权是在自力救济不能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其主张均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应受法律的保护,遂依法将其债权以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
李某申请执行后,蒋某的债权尚属不确定状态,当其以自然债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李某同意待其得到判决确认后合并执行,其意思表示为:如法院确认其对蒋某负有债务或者能确定债务的数额,那么债权债务可相互抵销,这种在执行阶段,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协议,既是执行和解协议,又是合意抵销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效力应及于尚未抵销部分债务履行完毕。
2、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是什么呢?
抵销实际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两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他们的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如果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第100条规定:抵销可以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
由此可见,抵销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抵销和和意抵销。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其次,是双方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
再次,自动债权已经到了界清偿期,
第四,双方债务需可用于抵销,即债权的自然形态必须是统一的,都是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的。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
合意抵销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互负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意,它可不受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的限制,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同意蒋某的债权抵销自己的债务时,虽然其债权标的额及履行期限尚未经法院确定,是不符合法定抵销要件的,但其是双方合意抵销,并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抵消行为合法有效。
3、抵销权的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是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何时通知未作规定。
本案中,李某主张抵销债权时,蒋某当面表示同意,自然无需书面或口头另行通知,抵销合意便会生效。
4、抵销权行使的效力如何?#p#分页标题#e#
首先,抵销权行使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为抵销而消灭,且为债的绝对消灭,所以对于抵销权行使后不得撤回的。
第二,如果双方债权数额不等时,对于还没有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享有获得清偿的权利;
第三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抵销权发生后的互相发生利息,统归消灭;对于抵销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获得了免除。
所以,李某不得以蒋某不履行尚未抵销部分债务为由,撤回抵销权,要求蒋某履行全部债务6万元。
5、法院执行中止程序的恢复
民诉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案,法院依据李某 “待法院确认蒋某的债权后合并执行”的笔录,裁定中止执行。那么,蒋某的债权得到确认后,因双方抵销的是非对等债务,未抵销部分债务的继续执行应由李某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李某在蒋某的裁判文书有效申请执行期内怠于履行义务,其实是对对方的误导,令蒋某认为法院有双方协议在先的情况下能给予自动抵销,蒋某在其持有的法律文书有效执行期内没有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是基于这种理解。
当初所附条件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到来时,李某没有申请、法院也没依职权及时恢复李某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蒋某的法律文书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蒋某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对李某的债权确实存在,在执行过程中,蒋某提出抗辩,李某同意债务相抵,应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对李某有约束力。
按《合同法》有关的规定,债因抵销而消灭。因此,本案债务应当抵销,李某只能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抵销后的债权,其要求法院恢复执行蒋某所欠全部债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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